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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华证券 最高院:我国法律未禁一人公司对外担保,效力依股东同意而定

作者:股票配资开户网更新时间:2025-05-02点击:128

永华证券 最高院:我国法律未禁一人公司对外担保,效力依股东同意而定

最高院: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一人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于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在对外提供担保时,无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因此,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应以其担保行为是否得到唯一股东同意而定。

阅读提示

案涉《担保函》出具之时,迟耀辉担任永华公司和英德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实际控制两家公司,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英德邦公司的另一名时任股东吴斌反对永华公司提供担保,故永华公司出具《担保函》为英德邦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应视为征得其唯一股东英德邦公司的同意,永华公司担保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担保函》约束,其依法应承担担保责任。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2日,薛兴刚、张奎、冯锐、张星旺、薛兴星作为甲方,英德邦公司作为乙方,永华公司作为丙方永华证券,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丁方,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鉴于永华公司享有福源花园项目75%的收益权及其名下所有的工业项目用地的开发经营权,乙方拟通过受让甲方持有的永华公司100%股权的方式,享有上述权益。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永华公司股权后,享有永华公司工业项目用地开发经营权,并享有永华公司与山东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祥公司)所签署的“福源花园项目合作协议”项下福源花园项目75%的收益权。乙方在受让甲方全部股权后,对永华公司独立进行运作。

2010年8月2日,永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薛兴刚变更为迟耀辉。2010年8月13日,永华公司的股东由薛兴刚、张奎、冯锐、张星旺、薛兴星变更为英德邦公司,英德邦公司持股比例为100%,股权作价2000万。2013年3月15日,永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迟耀辉变更为白波。

薛兴刚提交的《担保函》载明:鉴于英德邦公司仍欠五人股权转让款52396367.30元,并保证于2014年7月2日前付清,永华公司同意为英德邦公司的上述债务向五人出具担保函,担保范围为上述全部所欠转让价款52396367.30元及原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保证期间自本函出具之日至2015年7月2日。五人有权自行界定各自持有的未受偿债权金额,五人内部转让债权无需另行通知永华公司,永华公司将无条件对受让后的债权人及其持有的债权总额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落款处载有永华公司公章,落款时间为2012年7月3日。同日,张奎、张星旺、冯锐、薛兴星甲方四人将各自持有未获清偿的转让价款本金2619818.36元及相应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均转让给薛兴刚,共计受让未获清偿转让价款本金10479273.44元。

薛兴刚提交的《声明》载明:英德邦公司共欠薛兴刚等五人转让价款52396367.30元,保证在2014年7月2日前付清上述债务,关于逾期付款责任按原合同执行。落款处加盖了英德邦公司的公章,落款时间为2012年7月3日。2014年9月5日,迟耀辉出具《证明》一份,载明:“2010年7月2日永华证券 最高院:我国法律未禁一人公司对外担保,效力依股东同意而定,英德邦公司从薛兴刚等五人手中购买了目标公司永华公司的全部股权,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分多期支付合同价款。后期因国家调控和英德邦公司经济状况不佳,一直未能如约付款。

2012年7月1日开始,薛兴刚等五人每年都不断的找英德邦公司索要各期欠付款项,并要求违约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法院裁判

最高院再审认为:

永华公司系一人公司,虽然其股权结构具有特殊性,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一人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于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在对外提供担保时,无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因此,永华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应以其担保行为是否得到股东英德邦公司同意而定。本案中,《担保函》出具之时,迟耀辉担任永华公司和英德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实际控制两家公司,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英德邦公司的另一名时任股东吴斌反对永华公司提供担保,故永华公司出具《担保函》为英德邦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应视为征得其唯一股东英德邦公司的同意,永华公司担保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担保函》约束,其依法应承担担保责任。二审法院认定永华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案例来源

薛兴刚、青岛英德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177号

裁判日期: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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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奇慧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硕士研究生

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文丰投融资业务部专职律师

执业经验:

股权类: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码:30092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担任主办签字律师;

•江苏某食品企业IPO项目、深圳某电子贸易企业IPO项目、深圳某跨境物流企业IPO项目,担任主办签字律师;

•上海保利建锦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利集团旗下公司)多个地产并购及城中村改造项目,并担任主办律师;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816)部分信托、固有投资、优先股发行项目;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599)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369)2018年收购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

•红杉资本、松柏投资、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296)、东方邦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项目;

•泸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项目;

•阿尔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6019)、江西杨氏果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7480)成功挂牌新三板项目。

债券类及其他:

•红星美凯龙集团旗下子公司重庆红星美凯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0年购房尾款ABS(及后续多次循环购买)设立,并担任主办律师;

•红星美凯龙集团旗下子公司“华泰资管-福州爱琴海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CMBS)设立,并担任主办律师;

•重庆迪马股份实业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565)“中泰资管-SAC大厦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CMBS)设立,并担任主办律师;

•重庆迪马股份实业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565)“中泰资管-迪马股份供应链金融1-N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供应链ABS)设立,并担任主办律师;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上海宇培(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ABN)设立后相关法律服务,并担任主办律师;

•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至今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永续中票、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等)多次注册及发行项目,并担任主办律师;

•红星美凯龙集团旗下子公司重庆红星美凯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并担任主办律师;

•红星美凯龙集团旗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上海鼎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龙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及多只产品备案登记,并担任主办律师;

•复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并担任主办人员;

• 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开封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提供常年、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编辑| 崔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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